星期五, 9月 18, 2009

◎大學改革宣言/台大自由之愛

◎大學改革宣言/台大自由之愛

做為真理的追求者,我們堅決主張,一切不合理的,都要毫不棧 戀地加以揚棄。

每個人可以有不同的信仰,一個社會也永不該只存在著一成不變的教條。就是因為信仰不同,所以我們需要有一個使真理愈辯愈明空間――大學。就是因為社會的生機在於變革,所以我們才需要一個獨立於既存利益的乾淨地――大學。

但是我們認為現存的大學體制將使最基本的言論思想自由被扭曲,使學術成為政治的附庸,使研究者反而被拋逐在社會變動的最末端,除非能夠徹底地全盤革新現有制度。因為:

第一:現存的校園思想檢查制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所規定者:「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言論自由不容許被無理地打上任何折扣,因此我們要提出對於「自由應以法治為前提」的正確定義:對於言論表達的限制應以法律明定者為限;執法者在使用法律時不得違反「法律正義」原則,例如,原告與審判不得為同一方,不得以事前檢查代替事後仲裁。任何違反這些原則的都是「惡法」。

但是以目前存在於各校園的審稿制度為例,不只以審稿人員片面的自由心證來戕害撰稿人的表意自由,事後的救濟程序亦不合乎公平正義原則;「懲戒委員會」的場面只能令人想到歐洲中世紀的宗教法庭。

更何況審稿制度只是諸多不合理制度的一例而已。

第二:大學的自主性在教育行政權的不當行使下已經完全喪失。教育行政機關的權限應該只在於「協助」大學建立其周邊的硬體設施。至於大學教育的目的、內容以及實施方式,則應交由以教授和學生為主體的會議為最高的決策機關。「行政官僚」的責任只在於執行政府政策,若任由其介入大學校務則產生如下之不良後果:(1)政治介入學術(2)外行領導內行(3)大學教育的形式化、官僚化,學生創造力的退化。

但是目前中華民國境內各大學,上至校長、教員之聘用,下至課程內容的設定、學生活動的限制,均由外於學校教授和學生的教育行政機關掌有大一統的決策權。造成的結果是各大學無法充分發展其特色,官僚代替學者決定學術事務。受到傷害的不只是教授、學生的知識良心、道德勇氣;更嚴重的是二十年後即將成為社會中堅的我們雖恐懼於自己的思考僵化、負責能力不足,卻更氣憤於束縛學術生機的不當教育法令,教導我們不用負責、不敢負責的父權意識和特別權利關係。

第三:因為制度上的不良,使得我們的大學淪為販賣技術知識的商場,使得虛無主義、逃避主義取代了人文精神、關懷能力。在大學危機的背後我們更看到了台灣社會未來的問題:標準化取代了創新精神,虛偽的官僚作風取代了言行一致的道德精神;我們永遠寄望於海外替我們培育「一流的中國人,卻絲毫不願意正式地面對國內大學教育的問題。

因此我們堅決要求:

一、將大學生等同於一般公民不得剝奪大學生任何屬於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講學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我們願意、並且向法律負責。但是請先廢除一切違背正義原則和缺乏適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法律、命令。

二、將屬於知識的還給知識,行政力量退出一切逾越其權限的事務、校園事務、教育事業的決策權和意思形成,應該交由教授學生組成的團體來行使。

刻意的掩飾缺失和批評造成的結果不是安定而是僵化和虛偽。將學術交給官僚造成的不是效率、理性而是教條主義。身為真理的追求者我們不願鄉愿主義發生在校園――一個最需要誠實的地方。所以請立刻廢除一切不合理的制度。


摘自〈台大自由之愛第二期198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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